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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倆口協議「借精生子」 夫臨終反悔拒給妻女財產
Dec 15th 2014, 09:19

大陸中心/綜合報導

武漢一名男子不育,在妻子建議下決定「借精」生子,但就在妻子懷孕5個月後,他意外身亡,臨終前留下遺囑,不讓妻女繼承財產。不過,律師認為,遺囑繼應該無效。

根據《武漢晨報》報導,上述這名男子范文(化名)與妻子是大學同學,戀愛4年後結婚,兩人生活甜蜜,但唯一苦惱的就是婚後3年都沒有小孩。經過醫生檢查,是范文沒生育能力,但他的父母不能接受,質疑檢查有誤,引發家庭矛盾,而范文也認為是妻子有問題,兩人開始分居。

▼范文跟妻子因為不育疑慮而爭吵。(示意圖/達志影像)

一段時間後,范文因為難以割捨感情,於是求妻子原諒,並到處打聽有沒有抱養的可能。去年4月,妻子跟他商量「借精」做試管嬰兒,他接受了,但父母得知後埋怨妻子「出鬼主意」

范文不顧父母反對,跟妻子達成共識,執意做「試管嬰兒」。但妻子懷孕後,閒言閒語隨之而來,他有點後悔。今年4月,妻子懷孕近5個月,范文出車禍,經搶救無效死亡,他臨終前與妻子商量要打掉孩子,但妻子不同意

▼范妻拒絕拿掉小孩。(示意圖/達志影像)

根據報導,范文不想留財產給一個跟自己沒血緣關係的孩子,定下遺囑將名下房產、10萬多元(人民幣)存款都給父母。妻子無法接受,因為房產是兩人共同購買。

9月,孩子生下來,母女倆因故離開范家,後來范妻多次上門主張自己和孩子的繼承權,但公婆認為她無理取鬧。無奈之下,范妻向《武漢晨報》「律師線上」求助。

多位律師解析,夫妻關係存續期間,如果在醫院有人工授精申請書和協議書,經兩人簽字同意的,視同婚生子女。

律師指出,男方死亡,女方懷孕小孩應視同男方的遺腹子,儘管該子女與男方沒有血緣關係,仍應視為雙方的婚生子女,根據《繼承法》規定,雖然孩子還沒出生,但應當保留孩子應有的繼承份額,小孩出生後有權繼承父母財產。另外,遺囑將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全部處分給父母,屬於無權處分行為,而且沒有得到妻子同意

★圖片為版權照片,由達志影像供《ETtoday東森新聞雲》專用,任何網站、報刊、電視台未經達志影像許可,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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